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坚持政府主导,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政府”理念
法律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永恒认为,这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建设责任政府,树立正确的文化“政绩观”。
“综观这部法律,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当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战略构想,通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制度构建实现了法律化,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信念和鲜明特色。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有数字显示,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有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长期以来这些设施游离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之外,实际上是很大的资源闲置浪费。由政府主导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是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的有力举措。”李国新说。
提高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打出“组合拳”
服务效能不高,是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短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法律打出“组合拳”。
为有效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最终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还规定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李国新认为,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乡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针对性强、适时管用。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利用”的现象,法律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同时做出相关规定: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和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共财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共文化设施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公共图书馆内配套开设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等准商业服务,应当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