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
这部法通过后社会反响如何,民众如何看待其积极作用?对此,本报进行了走访。
传递书香 便民惠民
刷卡、扫码、放书,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年逾7旬的匡女士熟门熟路地归还了上周借阅的《神雕侠侣》。每周坐三站地的公交前来看报纸杂志、借阅书籍是她十几年来的习惯,“我母亲在102岁高龄的时候,每回叫她吃饭,她还说‘等我先看完这一回’。读书给我们的生活添了不少乐趣。”匡女士对本报表示,“图书馆的书都是免费的,借阅很方便,平常家里都用不着买书订报,这点国家做得太好了。”
据了解,海淀区图书馆还经常邀请学者专家举办文化讲坛、布置展览、展映纪录片等。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规定,该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近日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已经基本建成,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达到3153个,馆藏总量达9亿多册件,年流通人数从2012年的4亿多增长到2016年近7亿,建设规模和服务品质都实现了质的飞跃。
加强引导 创新管理
据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介绍,公共图书馆法从启动制定到审议通过,历经十几年的时间,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文化工作者期盼已久。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公共图书馆法有四大亮点: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三,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
据悉,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立法护航 保障权益
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引发了热烈讨论。首都图书馆、海淀区图书馆等北京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负责人均向本报表示,近期将组织深入学习该法,并尽快落实到位。
四川省泸州市图书馆特藏文献管理科科长夏楠和纳溪区图书馆袁晓秋馆长对本报表示,作为西部地区的基层图书馆,目前管理人员少、设施网络不健全,服务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法在资金、人员、发展方向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为基层图书馆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基层图书馆实现和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民众能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公共图书馆法指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对于这一点,在海淀区图书馆少儿部,刚接完孩子放学的杨妈妈非常欣慰,“以后带孩子来图书馆看书,不仅能减轻家长负担,还能帮助孩子成长”。(作者:叶晓楠 舒博悉)